發改委發布煤炭礦區總體規劃管理暫行規定
添加時間:2015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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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范煤炭資源勘查開發秩序,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煤炭資源,特制定《煤炭礦區總體規劃管理暫行規定》,現予發布,從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起實施。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張平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煤炭礦區總體規劃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煤炭資源勘查開發秩序,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煤炭資源,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的礦區總體規劃。
第三條煤炭資源開發必須編制礦區總體規劃。經批準的礦區總體規劃,是煤炭工業發展規劃、煤礦建設項目開展前期準備工作和辦理核準的基本依據。
第四條國家發展改革委和省級發展改革委負責礦區總體規劃的監督管理,煤炭行業管理、安全生產監管、國土資源、環保、水利、監察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參與管理。
第二章規劃編制 第三章規劃審批 第四章規劃管理與實施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煤炭資源儲量為小型、規劃總規模300萬噸/年以下的礦區,其總體規劃由省級發展改革委審批,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
省級發展改革委審批的礦區總體規劃,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規范煤炭礦區總體規劃審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發改能源〔2004〕891號)同時廢止。